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39号
林俊辉(广州市海珠区龙庆西8号301房):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群诉被告林俊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26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林俊辉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日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