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16992号
关于霍允辉与被执行人刘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9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允辉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刘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华至今拒不履行。本院现已依法查封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沿河路银河公寓2栋3单元702室的房屋。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房屋查封执行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朱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