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12号
陈土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陈土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陈土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41427.8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8.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四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