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296号
吴宝康:
原告广州市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宝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296号】,因被告吴宝康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吴宝康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2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吴宝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收配电房电容更换费40元、代收水泵安装节能改造费463元、住宅管理费8585.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向原告直接支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