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089号
宁波国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国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国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广州国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一、被告广州国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807.99元及利息(利息以485807.99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判为“被告广州国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7959.54元;”
2、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二项“二、被告广州国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4143.19元及利息(利息以124143.19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9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判为“二、被告广州国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2151.16元;”
3、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被告宁波国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联系人:程琛琦、梁丽珍(020-83005348、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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