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63号
广州双昌商贸商行、吴义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吴义泉为(2023)粤0105执571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双昌商贸商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