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56号
吴猛、吴居龙: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市禾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吴猛为(2022)粤0105执1943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80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倡青国际投资(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吴居龙为(2022)粤0105执1943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倡青国际投资(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