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46号
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燕飞、李洪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李洪德为(2022)粤0105执2130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3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刘智标为(2022)粤0105执2130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2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添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王昊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