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714号
广州市海珠区潮广狮头鹅餐饮店、范创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汕尾市鹏辉农牧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潮广狮头鹅餐饮店、范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潮广狮头鹅餐饮店、范创才共同连带承担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13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12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从2023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9日为918.09元);二、判决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潮广狮头鹅餐饮店、范创才共同连带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1714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二四年 四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