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24号
唐恒: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润诉唐恒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024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或其他公告事由)。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或其他公告文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付货款62517元,并从202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货款的利息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要求向法院申请退还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