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24号
李观文(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下永南村21号101房):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群诉被告李观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观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2155.5元给原告张艳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所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 020-83005795/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