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37号
胡伟斌(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双凤镇红花村3组10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537号】,原告请求法院: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0日解除(剩余租期租金为5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7月、8月和9月的房租8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至被告完全迁走时的水电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月至8月的水费125元,支付5月至8月的电费4952元,支付6月至9月的电梯维护费2000元,支付5月至8月的电梯电费465元。
4、请求判令支持原告没收被告的租赁押金44000元,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1847元(每逾期一天,按欠费的10%收取滞纳金)。
5、依法判令支持原告在合同解除后有权停止水电供应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收回案涉物业。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你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2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