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8号
吴定林(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骏路东城段2号景湖春晓花园17栋2单元1603房)、刘俊杰(陕西省陇县曹家湾镇南坡村2组33号)、东莞中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九路9号1栋2单元411室):
本院受理原告廖闽剑诉被告黄建武、洪琼、李海菁、吴定林、孔小燕、邓敏湘、邝玉琴、第三人刘俊杰、东莞中尚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38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执异559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黄建武、洪琼、李海菁、吴定林、孔小燕、邓敏湘、邝玉琴为(2022)粤0105执220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被告黄建武、洪琼、李海菁、吴定林、孔小燕、邓敏湘、邝玉琴在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5民初16507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22)粤0105执22050号执行案件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黄建武、洪琼、李海菁、吴定林、孔小燕、邓敏湘、邝玉琴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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