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6512号
陈美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芳庭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强、江燕珍、何燕兰、郭文英、冯杰昕、林锡全、关国信、陈美芳、王玲坤、何林秋、陈文旭、李嘉健、李盛戎、邓慧薇、欧耀忠、龙荣榘、郑梓程、周洁莹、陈健斌、梁西成、郭毅刚、井志超、潘咏华、黄树基、王炳成、冯敏仪、傅润珍、钟柏明、李锦华、欧嘉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6512号】,因被告陈美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关国信、陈美芳、王玲坤、陈文旭、李嘉健、李盛戎、邓慧薇、欧耀忠、欧嘉祺、龙荣榘、郑梓程、周洁莹、陈健斌、梁西成、井志超、潘咏华、黄树基、王炳成、冯敏仪、钟柏明、李锦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金芳庭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111元及利息(以尚欠工工程款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785.28元,由原告负担2476.28元,由被告关国信、陈美芳、王玲坤、陈文旭、李嘉健、李盛戎、邓慧薇、欧耀忠、欧嘉祺、龙荣榘、郑梓程、周洁莹、陈健斌、梁西成、井志超、潘咏华、黄树基、王炳成、冯敏仪、钟柏明、李锦华共同负担2309元。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