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12号
朱彩英:
本院受理原告龚新茹诉被告朱彩英、刘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8万元;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299383.33元。利息计算如下:1、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06年1月24日计算至2008年10月23日为83583.33元;2、利息以4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08年10月24日计算至2011年3月21日为97555.56元;3、利息以4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1年3月22日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为1200元;4、利息以8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为1131044.44元,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4000元为1117044.44元。以上金额暂共计2179383.33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