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72号
贺夏童:
本院受理广州有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贺夏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广州有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广州万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继受的与被告贺夏童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服务合同》于2024年3月3日解除;二、被告贺夏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贺夏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有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54元,由原告负担3436元,由被告负担3518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