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95号
广州健达洲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陈松盛: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林维浩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林维浩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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