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55号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阙海辉、王喜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前海金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阙海辉、王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9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