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48号
朱树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九十号新楼3单元201号):
本院受理原告曾国荣诉被告朱树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648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到2024年1月3日期间房屋租金合计456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70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朱树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