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413号
刁雪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27号101房)、陈权宇(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前进路88号3幢701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供销合作社诉被告一刁克雄、被告二刁雪颖、被告三陈宇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41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拆除其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付(副)四约南三巷11号房屋地块上自行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并腾空后将房屋交还给原告;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328元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三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为1738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因被告二刁雪颖、被告三陈宇权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二刁雪颖、被告三陈宇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