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1号
谭朝军(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亘山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松青纺织品商行诉被告谭朝军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谭朝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所欠货款人民币298339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松青纺织品商行;以本金2983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松青纺织品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93.1元由被告谭朝军负担。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松青纺织品商行预付的本案受理费2893.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本案受理费2893.1元缴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020-830053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