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978号
广州乐鲸灵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镜滨诉被告广州乐鲸灵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乐鲸灵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乐鲸灵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9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723679.14元、至2023年9月15日的违约金11487.94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723679.1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本违约金以<723679.14元-11487.94元>为限)。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37492.89元。三、被告已交纳的保证金172767元归原告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