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515号
严军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恒溙洋纺织品商行诉被告严军丰、广州涵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5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严军丰、广州涵嫣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恒溙洋纺织品商行支付货款103500元。本案受理费2370元和财产保全费1037.5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