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5699号
(
陈婉霞、成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云诉被告陈婉霞、成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5民初56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裁定内容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十四行的“本案受理费30390元由原告负担16880元、两被告负担13510元。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补正为“本案受理费30390元由原告负担16880元、两被告负担13510元。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