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56号
陪跑(广东)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黄乔远:
本院受理广州捞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陪跑(广东)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黄乔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陪跑(广东)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捞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策划费39800元及利息(从2023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陪跑(广东)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捞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黄乔远对于被告陪跑(广东)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捞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负担58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96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