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668号
杨松宏:
本院受理段飞与杨松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6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松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段飞赔偿维修费9947元并自2023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松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段飞支付公告费306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7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