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814号
叶啸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814号原告叶穗莲诉被告叶啸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后街4号202房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现因叶啸风(住广州市海珠区海逸街7号一楼10号房江南中街公共集体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叶啸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