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78号
陈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付玉成诉被告陈昆、广州市万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278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0000元,(25天*40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四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448、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