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17号
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宾:
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健、李家荣、邓梓铭与被告李淑娟与第三人李华宾、广州市穗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3717号】,原告诉讼请求: 一、撤销(2023)粤0105执异693号《执行裁定书》;二、判决不予追加原告徐晓健为(2023)粤0105执11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原告不需要在未缴纳出资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三、判决不予追加原告李家荣为(2023)粤0105执11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原告不需要在未缴纳出资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判决不予追加原告邓梓铭为(2023)粤0105执11270号案的被执行人,原告不需要在未缴纳出资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3日上午9:15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