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25号
柯友晓: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425号原告彭俊越诉被告柯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在本院通知其补交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俊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8、5702、5417),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