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484号
广州城市魔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689号3F3002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彬鑫纺织品商行与被告广州城市魔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4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城市魔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彬鑫纺织品商行清偿货款4449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4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彬鑫纺织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广州城市魔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