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3)粤0105民初18487号
广州立德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优尼(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奉傲晴诉被告广州立德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优尼(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爱尔福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4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奉傲晴与被告广州立德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托育园家长协议书》;二、被告广州立德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优尼(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费用20417元及利息(以204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3年8月7日起计至费用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7元,由被告广州立德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优尼(广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