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089号
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路南粤明珠商住楼二层部分)、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1号1-5 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恒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0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恒美电器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287052.57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287052.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恒美电器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5000元;
三、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广恒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4.4元,由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