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239号
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舟刚、深圳海容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芬、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舟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资金占用款11264123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海容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芬、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901.5元,由原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90元,由被告胡舟刚、深圳海容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芬、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111.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胡舟刚、深圳海容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芬、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94111.5元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