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214号
蔡立玮:
本院受理原告胡月明诉被告蔡立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2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蔡立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月明支付货款290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0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583元。财产保全费375.2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