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027号
江渠平:
原告盛尔青诉被告江渠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江渠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江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江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尔青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93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渠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〇二四年 四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