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37号
魏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林宇菁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林宇菁撤回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7、83005505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