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72号
马洪文: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672号原告刘先艳诉被告马洪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店铺损失费70000元、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检查治疗费5000元,共计105000元。。现因被告马洪文(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209157519,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五营乡吉利村7组97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马洪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4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