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55号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阙海辉、王喜英: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金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阙海辉、王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一偿还2021年11月29日借款之违约金(以逾期未还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一偿还2021年12月14日借款39万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未还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三、被告一偿还2022年2月11日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以逾期未还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四、被告二阙海辉、被告三王喜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用、担保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六、本案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孔助理020-83005433。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