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21号
广州市育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2621号原告许楒彤诉被告广州市育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乐游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广州市育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碧映路翠庭一街1号117铺自编之二)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育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市育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乐游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许楒彤退还2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育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乐游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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