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911号
邱智林、罗辉欢:
本案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起明、邱智林、罗辉欢、邱兰英、陈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起明、邱智林、罗辉欢、邱兰英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对梁起明、邱智林、罗辉欢、邱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梁起明、邱智林、罗辉欢、邱兰英的起诉。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电话: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