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749号
广州携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佘庆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光诉被告广州携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佘庆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携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德光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2023年1月18日之前的利息为8.5元;自2023年1月19日起的利息,以80000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佘庆琳对被告广州携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德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9.8元,由被告广州携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佘庆琳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马婷婷(电话:020-83005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