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950号
王杰: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6950号原告汪荣平诉被告陈亚新、佛山市顺德区鱼鱼新服饰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王杰(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路紫荆南苑C区6座216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王杰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9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亚新、佛山市顺德区鱼鱼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汪荣平货款1250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50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汪荣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16元,由被告陈亚新、佛山市顺德区鱼鱼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被告陈亚新、佛山市顺德区鱼鱼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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