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359号
张勇奇(住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边湖村十组46号):
本院受理原告蔡先军与被告张勇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3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张勇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先军清偿货款2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张勇奇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 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