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002号
广东中美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孙函星诉被告广东中美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中美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中美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广东中美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函星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9624.96元,并以3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从2023年10月24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利息总额以648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孙函星负担756元,由被告广东中美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