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5056号
潘柏权:
原告刘雁玲诉被告潘柏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潘柏权(新加坡国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潘柏权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确认位于广州市南区南华西路龙溪新街25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潘作年遗产,剩余二分之一为潘作辉遗产。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刘雁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