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06号
黄嘉浩: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华诉被告黄嘉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9800元及利息暂计100元(利息以798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8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6820元、机动车强制险费用1250元,合计8070元及即系暂计100元(利息以807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8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6月27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54、83005455)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