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034号
温演龙:
原告刘明辉诉被告温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温演龙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034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温演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明辉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温演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明辉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本金1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刘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9.16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负担受理费827.1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020-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