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39号
陈海廷(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沙田尾琼惜坡村13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801134335):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五个盒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陈海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639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付的2023年5月至9月期间使用商铺的租金95815元、管理费79696元及水费557.8元、电费9492.7元以及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86717.54元),合计272279.34元;2、判令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减免的4个月(2022年6月、7月、11月、12月)租金及管理费共计157864元;3、判令被告陈海廷对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等费用272279.34元以及应返还的租金和管理费1578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广州未央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返还被告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多付的管理费194364.62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多付的水费5059元,电费26308元(实际返还金额以后期查询到的超出已使用水电用量部分的费用为准);3、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2021年应减免租金1个月18071元,2022年减免2个月租金37950元;4、判令被告的押金128517元用于抵扣未付租金;5、判令本案的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陈海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3年6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电话:020-83005390)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