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215号
涂惜林、林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觉锐与被告涂惜林、林晓玲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涂惜林、林晓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涂惜林、林晓玲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2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涂惜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觉锐归还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涂惜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觉锐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